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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院2021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19发布来源: 浏览次数: 打印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为做好我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招生资格认定工作,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武汉纺织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实行申请者亲属回避制。

二、审核对象

(一)所有拟计划于2021年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导师。

(二)原则上校外人员不纳入我校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对象。若因学科建设、对外合作等特殊原因需要的,参照本校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要求执行。

三、审核条件

(一)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进校从事教学科研一年以上的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年龄一般在57周岁以下,1966年以后出生者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

(二)具有教学经验,近三年独立讲授过2门及以上本科生主干课程,至少能讲授1门会计硕士学位课程。

(三)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研究生指导能力。在科学研究中取得了一定研究成果,近三年研究成果至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会计相关领域至少发表2篇CSSCI或SSCI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

2.在省级以上正式出版社出版1部学术专著、译著或教材(本人为第一作者或主编);

3.有省部级以上的科研获奖、鉴定成果(前三位)。

4.教授横向经费不少于8万,副教授或博士讲师横向经费不少于6万。

申请招收学硕资格的教师,除满足2、3、4条件之一外,近三年需主持国家科研项目(含教育部项目),或在北核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四、审核程序

1.申请人向学院提交《2021年度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基本情况一览表》,并提交相应的教学科研业绩支撑材料。

2.学院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初审,学院教授委员会进行最终审核。

3.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审核申请:

1. 因重大教学、科研或者其他工作事故受处分未结束的;

2. 近三年未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的;

3. 学术道德、师德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

4. 非学校聘任的重要学术岗位且年龄达到57周岁的;

5. 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不端行为检测、双盲评审(2票)、毕业答辩和上级抽检等环节中不通过的,暂停一年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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