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纺织大学会计学院教学任务安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组织、调度各项教学工作,加强课堂教学环节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我院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任务是指教师每学期应承担的人才培养方案内规定的教学工作,包括理论课程、实践课程、课程设计、实训、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教学或指导工作。
第三条 教学任务要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必须更改的,系部提出计划调整方案,学院组织论证,报教务处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 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负责落实学校教学任务,协调解决此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负责审核每学期各年级的教学周学时数,保证教学任务的周学时平衡;系(中心)或教研室(课程组)负责具体落实及协调任课教师,审核授课教师提交的周学时分配表,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录入或填写教学任务,保证课表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可行性。
第五条 授课教师安排的基本原则
(一)任课教师必须具备学校认可的教师资格,否则不得安排主讲课程;
(二)择优聘任。教学任务的安排应根据教师的专业、职称、教学质量、教学态度以及历来任教情况予以综合考虑,各系部应将学术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优先安排担任基础课程的任课教师,以保证教学质量;
(三)专业必修课每人每学期原则上最多不超过两个同类课程,其中初次讲授的课程不能超过1门;每门课程一般设一名课程负责人,并对本门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安排和实施负全面责任;同头课程(比如会计学原理与会计学原理A 、会计学原理B等均为同头课程)应由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教师担任。
(四)教授(含双肩挑)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并按学校设岗聘任相关办法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
(五)专业必修课(无论教学计划上是考试或考查)统一要求采用考试的形式结课。考试由学院统一安排。
(六)专业主干课程应安排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主讲任务。
(七)课程安排由系(中心)与学院统筹协调,原则上不考虑校区问题。特殊情况者,可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由系(中心)负责人签字后报学院领导审批。课表发放教学任务下达后,原则上不再调整课程安排。
第六条 确因需要聘请校外人员承担本科教学任务,需按《武汉纺织大学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七条 教学安排实行一学年春季、秋季两学期制,最长授课周数为16周,授课周数结束后两周内安排集中考试。学期及教学周的具体起止时间以学校制定的校历为准。
第八条 教师授课任务安排应符合教育教学和学生认知规律,以培养方案为依据,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保证学生学习效果为前提,以平衡各专业全学程周学时和均衡每日课程为基础,统筹考虑任课教师工作任务及要求,做到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理论和实践课程合理安排。系(中心)主任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将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均衡分配,避免出现理论课程或实践课程集中分配的现象。每个老师上课的内容不能全部为实训课,承担实训课的教师同期必须承担与其相适应课时数的理论课。
(二)学分相同、学习要求相同以及考试要求相同的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及部分专业课可以安排合班教学,层次(年级)不同的班级不能合班教学。为了保障教学质量,授课教学合班不超过2个班,如有特殊情况,报教学副院长审批后酌情考虑。
(三)每位教师每日授课量以2到4学时为宜,三节课连上的以3到6学时为宜。每位教师每日授课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四)实践教学任务的下达与落实应与理论课程教学任务的下达和安排同步完成。
第九条 课表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运行中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主讲教师,不得以讨论课、到图书馆查资料、复习课等为名变相停课,不得任意占用学生自习、文体活动等时间。教师因病、因事(突发性事件)确实无法上课者,应填写《武汉纺织大学会计学院调课申请》,提前告知系部,由院长签字同意,并及时通知有关班级。擅自调课、缺课、停课者,按《武汉纺织大学会计学院工作纪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为稳定教学秩序,学期课表自下达之日起,至正式开学第一周内不予调课。开学第二周起至第四周为全院课表的运行审定时间,各教研室可根据开学的新情况和实际运行情况,报批后进行相应的个别调整。
第十一 条 对于承担的特色班教学任务,学院将学校下拨的特色班建设经费在该班任课教师中分配。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武汉纺织大学会计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